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洪泽湖生态水位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洪泽湖生态水位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洪泽湖水位接近生态水位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