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条有效确需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和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湖)、穿河(湖)、临河(湖)、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权限批准。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洪泽湖保护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