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九条有效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圩区的建设和治理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合理控制圩区标准,统筹安排圩区外排水河道规模,严格控制联圩并圩。禁止在洪泽湖蓄水范围内开展圩区建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开展洪泽湖洪水调度,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滞洪区滞洪和超标准洪水应对的有关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