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洪泽湖保护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