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经依法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湿地公园内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