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依法需要审批的,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征求管理机构意见;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湿地公园公共区域设置的通信、监控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多杆合一”要求,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设置位置、外观式样等应当征得管理机构同意。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