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鼓励以产业园区等形式统筹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建筑垃圾应急消纳场所,培育、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