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本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车船驳运码头和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