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商处理费用时,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理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