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车船驳运码头和直接利用、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接收非建筑垃圾的其他固体废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