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或者未将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