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违法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