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未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将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捆绑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