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