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