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未设置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或者未将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