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已经或者将要造成环境污染结果的,可以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