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施工质量安全检查职责时,发现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通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施工工地和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