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管和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理联合执法机制,利用日常检测监控等信息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