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数字化建设要求,设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采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环节以及车船驳运码头的技术检测监控、车载设备运行信息;

(二)发布建筑垃圾产生、利用需求等信息;

(三)为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网上动态监控本单位建筑垃圾处理情况提供信息服务;

(四)提供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准予核准等共享信息;

(五)为公众提供建筑垃圾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六)数字化管理需要的其他功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