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筑垃圾车船驳运码头和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使用安装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二)车船驳运码头和直接利用、消纳场所不得接收非建筑垃圾的其他固体废物;

(三)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的车辆出场上路;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