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发布所需建筑垃圾的类型、数量、利用方式和本单位基本信息等。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选择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企业,并就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类型、数量签订协议。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协议信息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场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