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贮存和运输第二十九条有效建筑垃圾水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船舶应当按照核定航线行驶,配齐船员,并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装载、倾倒动态;船舶应当安装安全管理监控、电子信息装置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规范使用;(三)船舶应当保持船体外观清洁,无明显破损、变形、锈蚀,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排放、倾倒承运的建设工程垃圾;(四)船舶航行、停泊时,应当对货舱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做到货舱不外露;(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