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建筑垃圾水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船舶应当按照核定航线行驶,配齐船员,并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装载、倾倒动态;

船舶应当安装安全管理监控、电子信息装置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规范使用;

(三)船舶应当保持船体外观清洁,无明显破损、变形、锈蚀,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排放、倾倒承运的建设工程垃圾;

(四)船舶航行、停泊时,应当对货舱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做到货舱不外露;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