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港务、海事、航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证书、文书,符合海事安全监督管理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