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贮存和运输第十九条有效施工单位确需临时贮存建设工程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施工单位在施工用地外临时贮存建设工程垃圾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临时贮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