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分拣、组织清运建设工程垃圾,将废旧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分拣利用,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垃圾贮存、清运。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