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区、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修垃圾投放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封闭式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二)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