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七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补正。确需调整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及时报送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