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旅游、宣传、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提倡和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保持本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