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景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与草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