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支持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建立健全市场运作机制,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领域,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