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对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干扰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