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履行,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