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文明建设考评体系,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