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机构,确定执法人员数量,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

从事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的协管人员可以配备统一的协管制服及相应装备,协助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