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执法事项进行调查时,二人以上持有效执法证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必要时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一)进入与执法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二)询问执法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查阅、复制与执法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