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