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