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城市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