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损坏、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