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建设工程工地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建设施工相关规定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施工场地实行分段作业、择时作业,出入口应当硬化,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台,冲洗出场车辆,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措施;
(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应当在产生后30日内清运完毕;在场地内堆放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待建工地土地所有人或建设单位应当符合(一)(三)项内容,并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