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畜牧兽医等单位和私营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