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推进垃圾分类及回收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垃圾分类的标准和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