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占用公共场地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时,组织者、领舞(队)者、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提供者以及其他参与者应当保持公共场地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