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停放应当遵守"规范停车、不越线、不越界"的原则,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盲行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专用通道,不得在人行道、公交站点、广场、步行街、城市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越线停车,不得有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