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相关要求,并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设置霓虹灯、户外灯箱、电子显示牌等装置应当保证安全,功能完好,出现损坏由责任人负责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