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