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集贸市场和其他各类专业市场,完善配套设施,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需要,可以划定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临时设摊经营区,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场地内开展经营活动,保持摊位及周围整洁,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