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集贸市场和其他各类专业市场,完善配套设施,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可以划定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临时设摊经营区,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场地内开展经营活动,保持摊位及周围整洁,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