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施工作业、经营、宣传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开展宣传、经营或者其他活动。
经批准临时占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
临街商户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堆物、作业。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