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考评制度,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区定期进行考评,作为奖惩依据,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